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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组织纪律(第三期)

来源:中铁网

作者:中铁工程装备集团

点击量:4676

发布时间:2018-03-28

【  特大  】

  

  

条例原文: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张某,某县县委副书记。考虑到张某的专业背景和工作履历,市委经研究,决定免去张某的县委副书记职务,任命其为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谁知,任免文件下达后,张某觉得新岗位权力相对较小、油水相对较少,心生不满,便以在县城照顾妻儿老小为由,坚持在原岗位办公,拒不赴任。

 分析: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组织意识不强,从个人私利出发,不顾大局,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种行为已经触犯纪律底线,违反了组织纪律。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章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员必须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党是政治组织,每个党员都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整体。如果党员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党组织的决议、决定,那么,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失去凝聚力、消解战斗力。 张某在党组织任免文件下达后,考虑到新的岗位权力相对较小、油水相对较少,心生不满,拒不执行党组织正常的干部调动决定,是把个人置于组织之外,缺乏组织观念、无视组织原则的体现,对其行为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 实践中不仅存在个人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情况,也存在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情况。对此,《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也明确了纪律惩戒的刚性约束。这就要求,不论是党员,还是党组织,都应强化组织观念,维护组织原则,确保组织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条例原文: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2015年10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发布了对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的消息。经查,汤东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其本人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科技部党组研究并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分析:汤东宁的这些问题看似“小问题”,但对于一个共产党员来说却是心无组织观念、目无组织纪律的大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但是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党员干部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有的我行我素,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不履行请假手续就到处乱跑甚至跑去国外;有的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个人隐私”,跟党藏着掖着。这些“不拿组织当回事”的行为,根子就在于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漠,缺乏党员应有的对党忠诚老实。 看似小节,实则可能隐藏着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加大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抽查核实力度。如中央第八巡视组在巡视江西时发现,时任副省长姚木根有12套房产却只申报2套;同时,其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长期炒股,本金数额巨大,与收入明显不符,却未申报。跟姚木根一样,这些年来一些干部出事就出在这个上面,“裸官”、档案造假等问题亟待治理。 对于党员来说,入了党,就是党的人,对党忠诚老实和坚持“四个服从”是应有的觉悟,必须严格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要求并不严苛,因为党员既然加入了这个政党组织,就要受到党组织的约束。《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意味着对党忠诚老实和坚持“四个服从”是明确具体的,也不再仅仅靠党员的个人觉悟,更有了纪律惩戒的刚性约束,那些跟党不交心、不交底以及违反“四个服从”要求的党员将难逃党纪的处理。 《条例》有关修订情况: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 


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将党章要求具体化,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新增6条,完善9条。其中,将非组织活动、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等纳入违纪条款,成为修订中的一大亮点。 《条例》对组织纪律的规定,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抓早抓小、对党员严管厚爱、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避免出现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案例:2013年12月5日,四川省凉山州超大的国有独资水利电力企业大桥水电下属公司大桥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志辉违反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未经经营班子集体研究、未经董事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西昌“山水间客栈”私自签订《山水间客栈投资合作协议》。公司财务部经理郑国静向商业银行经办人员提供虚假验证信息,将大桥实业公司公款300万元转账到西昌“山水间客栈”谢某个人账户。凉山州大桥水电开发总公司纪委按照“有案必查”的要求,第一时间启动纪检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在较短时间内查清了违纪事实,中止了违纪行为,并给予张志辉党内警告处分决定,减发2014年6个月绩效奖;郑国静调离岗位并减发2014年6个月绩效奖。 

分析: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由于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导致不少党员和领导干部遵守组织纪律的意识较差,遇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常常不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就擅自决定。很多外逃贪官脱岗离开国内已经许多天,党组织竟然毫无察觉;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遇到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本应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情况时,竟然视制度为无物,公然违反“三重一大”制度,不向组织请示报告就擅自作出决定。这些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 因此,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组织纪律”方面进行了较大的完善与调整,新增本条款旨在强化广大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意识,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组织纪律”这根弦,遇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切忌“一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必须向党组织及时请示汇报,确保组织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条例原文: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案例:刘某,某镇党委书记。8年前,刘某从县里一政府部门走马上任该镇党委书记,虽工作小有成绩,但由于学历和年龄问题,迟迟得不到提拔。为谋求职位上的晋升,他四处“寻求帮助”。有“高人”指点,可对个人档案进行“包装”。刘某思量之下,觉得档案造假只是个人诚信问题,便伙同他人伪造了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干部档案,并对出生年月进行了改动。后经人举报,刘某的造假行为被发现查处。 

分析:干部档案造假真的如刘某所想,只是个人诚信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种行为不仅关涉个人诚信,更暴露出个别党员纪律意识淡薄、对党忠诚度低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刘某行为已经违反组织纪律,构成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其中,伙同他人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干部档案,属于伪造档案资料行为;对出生年月进行改动,属于篡改档案资料行为。对其行为,应视情节、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协助刘某伪造学历的党员,也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判断是否构成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应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违纪区别开来。前者是篡改、伪造已经存在的个人档案资料,后者则发生于首次登记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过程中。同时,“篡改、伪造”要比“不如实填报”性质更加恶劣,因此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只有在情节较重的情况下才构成违纪,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则没有情节较重的要求,只要有此行为就构成违纪。 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负有的义务,是检验党性原则是否坚定、政治修养是否过硬的试金石。《党纪处分条例》新增第六十七条,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等行为明确为违纪行为,是对党章要求的具体化。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应坚定理想信念,加强政治品质修养,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干净做事,老实做人。(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条例原文: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案例:2011年10月19日南充市委五届一次全会前,时任仪陇县委书记杨建华用公款80万元,自己出面或安排下属,向部分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通过拉票贿选当选市委常委;四川省委彻查了此次党代会之前在南充市有关干部民主推荐中存在的送钱拉票问题,以及相关负责人失职渎职问题,共涉及477人,涉案金额1671.9万元。其中,杨建华犯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时任南充市委书记刘宏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分析:有句成语叫“法不责众”,很多人正是基于这种心理,明知自己的行为错误,但在周围人都这么做时就认为错了也无妨,不会受到追究。而衡阳贿选案、南充贿选案则是对这种错误心理的鲜明反击。两案的涉案人数均达到四五百人,当地省委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对案件予以严肃查处,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人,充分体现了中央坚决反对非组织活动、遏制拉票贿选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基层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丧失,纪律意识、法治观念淡漠,导致方向迷失、是非不分、行为失范,在诱惑面前经不起考验;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重缺位,对干部队伍疏于教育、管理、监督,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动真碰硬,导致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胆大妄为,公然违背组织原则,进行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非组织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将惩处非组织活动写进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底线意识,切莫随波逐流、在大是大非面前丧失原则,否则不论多少人违纪违法都将一视同仁、严惩不贷。